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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1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土地法 第 3、37、39、47、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
旨:
按土地複丈原因多端,鑑界僅係其中之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
有關鑑界複丈之爭議處理方式,核與地政機關以計算面積錯誤等純係技術
錯誤引起之複丈錯誤,所為更正之要件無關。次按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
明顯之瑕疵罹於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
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又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
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
,則不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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