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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3、155、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89、277、85 條
民法 第 1138、482、483、4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 、125、133、134、136、189、243、255、9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2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0、11、13、14、15、19、2、20、23、24、26、53、54-2、6、62、63、64、66、70、71、72、78 、8、9 條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 內,亦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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