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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4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370-3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訴願法 第 1、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2、256、260、4、6 條
私立學校法 第 16、17、21、33 條
旨:
行政處分無效或得撤銷之救濟途徑不同,惟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
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故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高等
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先審查本件有無應提起撤銷訴
訟之情形,如有此情形,法律既已明定應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受理,即不作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處理。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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