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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581-59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24、23、6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罰法 第 1、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6、31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 條
旨:
縣議會議事自治制度乃受憲法直接保障,縱無法律明文授權,縣議會亦得
就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內部秩序之維持等事項,直接根據憲法自訂其議
事規則;又縣議會之會議主席對於妨礙議事進行或破壞秩序之新聞記者或
旁聽民眾,亦得本於憲法第 124  條第 2  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默示授予之固有「秩序權」,採取適當措施使議事得以順暢
進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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