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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5、6、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
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
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又
政府採購法主要規定固在於有關投標、審標及決標等事項,然政府為執行
保障弱勢民族之憲法政策,在原住民工作保障權法制定施行前,於政府採
購法第 98 條就採購所生之得標廠商課以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仍基於國
家整體利益考量之立法政策,已難遽認有違不當連結之原則。況原住民工
作保障權法已於 90 年 10 月 31 日公布施行,其第 12 條為保障原住民
工作權之規定,更難認此規定與該法規定目的有違不當連結原則。上訴意
旨猶執原詞謂,原審判決引為判決基礎之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及原住民族
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等規定,顯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
則,自不應再予適用;且原審判決並未審酌上訴人所提之釋憲聲請書即逕
自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亦無足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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