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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482-51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3、189、198、209、23、4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50、6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旨:
法院如未說明所憑證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
摒棄不採,又未說明不採之理由,或其調查證據未臻完備,不足以判斷事
實之真偽,均構成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相
適合,為違反證據法則;所述理由自相矛盾,則屬判決理由矛盾。此外,
原判決雖認原處分為違法,然未依職權詳加調查認定原處分是否具有行政
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之要件而衡量應否做成情況判決,雖當事人於
原審對此未為主張,然此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未就此部分依職
權為調查,並於判決理由中詳為說明,自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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