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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36、37、38、39、40、43、6、7 條
訴願法 第 6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133、141 條
行政罰法 第 1、2、25、26、27、45 條
醫師法 第 1、11、12、12-1、13、25、25-1、25-2、28-4、29-2、5、6、7-3、9 條
旨:
按醫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
、治療;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形者,係屬醫師懲戒事項,應由醫
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醫師涉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或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
書、死產證明書等情事,應處以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者,應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廢止醫師證書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如將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事
項列為斟酌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是否情節重大之事由,難認裁量並無
逾越醫師法第 25 條 、第 25 條之 1 、第 25 條之 2  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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