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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623-6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30、31、32、33、35 條
旨:
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重新調查,係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
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之目的在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所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性質上並不相同,亦不以如經斟酌可
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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