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33-335 頁
行政處分之撤銷,以明示撤銷之方法為之,固屬常態,惟若作成合法之新 行政處分以替代違法之舊行政處分,而未為行政處分撤銷之明示者,亦屬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為法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