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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四)(96年12月版)第 333-33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7 條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以明示撤銷之方法為之,固屬常態,惟若作成合法之新
行政處分以替代違法之舊行政處分,而未為行政處分撤銷之明示者,亦屬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為法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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