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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4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157-160 頁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39、42 條
訴願法 第 67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5 條
土地稅法 第 10、28、31、39-2 條
要
旨:
行政機關未通知當事人到場所實施之勘驗程序,並非即屬無效,僅生證明 力強弱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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