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而所謂一切訴訟行 為,凡不屬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均 包含在內,代受對造提出抵銷主張既為一切訴訟行為之一種,訴訟代理人 亦有此權限,其基此所為之代受抵銷意思表示,即與委任之當事人自受抵 銷意思表示生同一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