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處分一部分違法,若非除去該違法部分將造成整體行政處分不能成立
,否則應單就違法得撤銷之部分撤銷之,而保留其餘合法部分。從而,原
告提起撤銷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雖係撤銷全部行政處分,但行政法院經
審理結果,認原行政處分部分違法而應撤銷,另有部分合法者,若違法應
撤銷部分不致造成整體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應於主文為部分撤銷,部分
駁回之諭知。若未在主文為部分撤銷,部分駁回之諭知,以主文明確表示
何者為有利於原審原告,何者有利於原審被告,將導致於在理由中可分部
分不利之當事人,無從行使上訴權,以致於該案因之而確定,縱使重作處
分,亦仍受該確定判決拘束,導致形式有利卻實質受不利益結果。再按行
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行政訴訟執法者,須受高度技術性法律之拘束
,於具體案件必須分析行政處分內容及當事人主張,以辨明或闡明應適用
何種訴訟類型,若未盡闡明義務而為判決,其判決即屬違背法令。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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