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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9年1月至12月)第 417-4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8、1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30、5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56、259、296、4、6、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49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第 7  款規定,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者,當指已達同法條第 7  款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背權力分立等憲
法層次之權限劃分基本原則,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度,方屬
無效;反之,如未達到重大明顯程度,欠缺事務管轄權限之行政處分,其
違法之法律效果不外得撤銷而非無效,觀諸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即可
明瞭欠缺事務管轄權限尚可以補正,是以欠缺事務管轄權限並非當然無效
。又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無效,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
,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
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簡言之,係以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
判斷標準,若普通社會一般人對其違法性的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基於維持
法安定性之必要,均不令該處分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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