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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13、20、3、30、4、4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9 條
旨:
地方主管機關為因應高鐵車站特定區未來用地需求及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需
要而新訂都市計畫,雖具有公益性,然徵收核准機關於審查時,仍應對於
以徵收手段取得需用地,確認因興辦公益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之情形,作為徵收是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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