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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4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88-3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4、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7、28 條
旨:
法令如無特別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得申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已
確定之行政處分者,行政機關即無依其申請重新啟動調查程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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