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88-390 頁
法令如無特別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得申請」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已 確定之行政處分者,行政機關即無依其申請重新啟動調查程序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