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可知有關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其申 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應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又按性騷擾防治 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其成立或不成立之 基礎事實,若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無涉, 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