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7-38 頁
地方政府依法組成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為合議制組織,其所作成 地價及徵收補償價額之判斷,乃經由不同屬性之代表,各自依其專業之不 同觀點,透過嚴格程序之要求,獨立行使職權,而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 有判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