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2638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67、68、69、7、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5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19、20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0、5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2、37、41、44、46 條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
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
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
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
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