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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水利法 第 15、2、27、29、33、40、47-1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5、26、36 條
漁業法 第 69 條
土地法 第 34-1 條
旨: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故水權之延長,性質上為取得水權之一種形
式,且展限登記為水權登記之一種,是為水權延長之申請,自應依水利法
第 29 條所定之程序提出申請,並有相關補正規定之適用。且經中央水利
主管機關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之土地上鑿井引水,僅限於地下水管制辦法
於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各種情形,始得為之;因此,於該管制區內設
置陸上魚塭從事養殖漁業,而有鑿井引水之必要時,須係設置於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殖漁業專區內者,始得申請水權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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