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故水權之延長,性質上為取得水權之一種形 式,且展限登記為水權登記之一種,是為水權延長之申請,自應依水利法 第 29 條所定之程序提出申請,並有相關補正規定之適用。且經中央水利 主管機關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之土地上鑿井引水,僅限於地下水管制辦法 於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各種情形,始得為之;因此,於該管制區內設 置陸上魚塭從事養殖漁業,而有鑿井引水之必要時,須係設置於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殖漁業專區內者,始得申請水權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