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04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256-2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5、17 條
訴願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56、59、60-2 條
旨: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從而
取得管轄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其內部執行機關
。有關市地重劃之執行則有因地制宜之性質,應屬地方之權限,此權限之
歸屬不因市地重劃之重要事項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