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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409-41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0、116、117、36、43、96 條
護照條例 第 6 條
國籍法 第 1、2 條
旨:
(一)適用我國護照的對象,必須具有我國國籍,首次申請通護照,應
      檢附相關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又行政處分於
      作成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
      束原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
      之尊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
      以成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二)按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將父系血統主義
      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條文第 1  款、第 2  款之「父」修正
      為「父或母」;配合修正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
      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惟此並未溯及適用於先前出生、新
      法施行時已成年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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