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適用我國護照的對象,必須具有我國國籍,首次申請通護照,應
檢附相關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又行政處分於
作成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
束原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
之尊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
以成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二)按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將父系血統主義
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條文第 1 款、第 2 款之「父」修正
為「父或母」;配合修正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
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惟此並未溯及適用於先前出生、新
法施行時已成年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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