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87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69、7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建築法 第 101、2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31、33 條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 11、2 條
旨:
按具備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
止;經歷之年代久遠未曾中斷等要件,即可認定已形成「既成道路公用地
役關係」,而此並不以該道路業經鋪設柏油路面或設置排水溝為必要。至
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
討並予廢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