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2 款之規定,僅需國人與外配雙方就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 即足以質疑渠等結婚關係之真實性,而毋庸證明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已 達「虛偽不實」之程度。次按是否准予外國結婚證書之驗證,並非當事人 所提文件形式上為真,即應准予驗證,尚須考量國家利益、我國法令、社 會秩序等因素,始能決定是否予以受理,故是否准予文件證明,主管機關 似有相當之判斷餘地,司法機關僅能為低密度之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