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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732-7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56、260 條
動物保護法 第 12、19、22、23、25-1、27、29、3 條
旨:
動保法第 27 條第 9  款所謂之「勸導」,係屬行政機關就行為人違反動
保法規定時,予以裁處罰鍰或限期令改善等處分前之先行行政行為,其法
律性質應為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至於有關「勸導」之方式
為何,動保法既未予以明定,則無論行政機關用口頭或書面,只要足使行
為人明瞭該義務之方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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