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地使用人於其上設廠從事電腦光學製造業,環境保護署若為污染調查而 進行地下水採樣工作,按污染潛勢研判、相關調查及井址之選定均屬主管 機關之專業判斷及職權行使範圍,其本可採物理調查方式探測地下電阻變 化狀況,以規劃設置監測井之點位,土地使用人不得以該場址檢測結果均 符合標準而認無另設監測井之必要。此外,於主管機關查明污染物質及污 染來源區域時即屬污染來源明確,無須另行認定污染行為人,又污染來源 明確,且污染物濃渡達管制標準即可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