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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336-3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戶籍法 第 24、45、47 條
旨:
按依據日據時代之相關戶籍登記簿資料,固有收養關係之記載,然日據時
期關於收養之要件、收養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原則上以當時有效
臺灣民俗習慣為依據,當時日據時期戶籍登記資料僅為重要依據之證據,
如有爭議仍應當時習慣作為依據,詳予認定。又收養關係既有爭議,戶政
機關受理申請更正時自應令申請人向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判
決後再辦理,是戶政機關不得僅依利害關係人單方申請,而未及通知當事
人陳述意見即逕為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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