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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9年1月至12月)第 402-416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8-21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58-1、33、33-1、38、38-1、455-42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8、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 條
檔案法 第 1、17、1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5 條
旨:
(一)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
      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的具體規定,有關各該階段
      閱卷聲請的准駁,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的特別規定,並無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制度之
      餘地。至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有關訴訟卷宗的閱覽揭露,現行的
      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
      用。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的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廣於檔案法所定義
      的檔案,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的一部分,故人民聲請閱覽或複製的
      政府資訊,倘若屬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的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處理之。
(三)就人民閱覽具有檔案性質的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自得審視有無
      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如
      審查結果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申請提
      供之,又如係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者,若可
      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保密效果者,按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四)最高檢察署否准受委任律師為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而申請閱卷之決
      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核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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