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刑事案件偵查中、不起訴處分未確定前之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中、審
判中,刑事訴訟法已分別定有閱覽卷證的具體規定,有關各該階段
閱卷聲請的准駁,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其屬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
法的特別規定,並無適用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資訊公開制度之
餘地。至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有關訴訟卷宗的閱覽揭露,現行的
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規定,自應回歸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
用。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的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廣於檔案法所定義
的檔案,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的一部分,故人民聲請閱覽或複製的
政府資訊,倘若屬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的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處理之。
(三)就人民閱覽具有檔案性質的政府資訊事件,政府機關自得審視有無
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如
審查結果無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即應准依人民申請提
供之,又如係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者,若可
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保密效果者,按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應就該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四)最高檢察署否准受委任律師為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而申請閱卷之決
定,具有行政行為之性質,核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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