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36-240 頁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提出改(遷)建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性 質為授益處分。雙方於書面買賣契約締結前,雖無私法上買賣關係,但公 法上給付行政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已然存在,並逐步將緊密連結於原眷戶身 分之權益,轉化為可以貨幣衡量價值之財產權,而具有相當之權利流動性 ,不再具有專屬人格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