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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36-24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1098、1101、1110、11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原眷戶提出改(遷)建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性
質為授益處分。雙方於書面買賣契約締結前,雖無私法上買賣關係,但公
法上給付行政所形成之法律關係已然存在,並逐步將緊密連結於原眷戶身
分之權益,轉化為可以貨幣衡量價值之財產權,而具有相當之權利流動性
,不再具有專屬人格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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