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照保險法第 148-3 條所定立之規定,執行產物保險業之核保或理賠業 務,應不以通過產物保險業核保人員、理賠人員之資格考試之人為限,亦 即,該資格考試係為給予專業資格,屬因保險事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 建立而設,故因舉辦考試而收取之報名費、考試費等係屬提供勞務予他人 ,以取得代價,即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之消費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