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原則上應自行處理事務,但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委任有隸屬關係 之下級機關執行,惟其委任應有法規之依據,並將其委任事項公告之,以 符依法行政原則。此外,行政法院自應調查行政機關就爭訟之行政行為有 無管轄權限,以維護人民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