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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46、15、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8 條
產業創新條例 第 3、39、50、51、68 條
旨:
行政機關原則上應自行處理事務,但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委任有隸屬關係
之下級機關執行,惟其委任應有法規之依據,並將其委任事項公告之,以
符依法行政原則。此外,行政法院自應調查行政機關就爭訟之行政行為有
無管轄權限,以維護人民之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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