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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43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30 、30 、32、32、36、79 條
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倘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工作之必要者,須經勞雇雙方同意,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
工作時間,無論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
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
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業
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該等提供勞務時間即屬延長工作時間,
雇主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此不
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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