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86-791 頁
「土地公告現值之年度公告」,不僅有平均地權條例明確授權,而且一旦 公告完成,即成為土地所有權在未來一年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更 是土地或稅捐主管機關,核定土地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金額之重要參考基 準點,自應定性為「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