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652-657 頁
地方政府參與都市更新,為增加更新後分回之房地以作為首長宿舍之用而 申購國有房地,要非基於統治地位所為之公權力行使。縱使因此造成行政 契約當事人之損失,亦不符合「行使公權力」之要件而需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