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 體,有當事人能力。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 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 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又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並非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 而其亦非所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自無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