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347-349 頁
書面行政處分如已有合於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 用法律之事實記載者,即無行政處分不合法定程式之可言,是已有事實記 載之行政處分,於同一法效之前提下,增加形成處分法效之事實理由,則 屬理由之後補,不生書面行政處分之「事實」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