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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55-1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6、17、2、53、62、6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7、56、57、58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10、2 條
預算法 第 13、23、25、59 條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
(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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