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54-761 頁
行政機關若欲在單方解除或終止行政契約之際,一併發生法律明定之附帶 性法律效果者,對於契約對造所提「合意解約或終止契約」之要約,即不 應為「承諾」,使該行政契約歸於消滅,亦即不得以立基於行政契約之法 律關係消滅後,再主張行使單方解約權或終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