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478-482 頁
行政機關對於溢領之獎勵金逕以函文命受領人返還並移送執行,因而受領 款項者,雖其取得程序未盡妥適,然受領人既有不當得利,原應就所溢領 之獎勵金返還,實際上並未因此受有損害,故受領人尚不得對此主張行政 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存在而據以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