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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9、34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7、8、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公司法 第 289、291、294、296、297、311 條
旨:
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人民課予繳納金錢之義務者,
在行政機關作成核課處分前,雖已成立該符合特定條件的金錢繳納義務,
但符合特定條件的金錢繳納義務之計算方法及金額範圍尚未確定,自無法
行使,亦無法於公司重整程序申報權利,故作成核課處分的作用,是在確
定該金錢繳納義務的範圍,及取得執行名義,並非已確定權利之行使,自
不受公司重整裁定之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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