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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訴願法 第 77、81、86、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7、79 條
旨:
經登記機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處分之建物所有權人,於登記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對該權利登記處分,以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為不利之改變,而
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以除去不利處分或訴願決定之規制效力,即有權利保
護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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