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經登記機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處分之建物所有權人,於登記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對該權利登記處分,以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為不利之改變,而 對之提起撤銷訴訟,以除去不利處分或訴願決定之規制效力,即有權利保 護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