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上訴人之行為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甚為明顯。且觀諸原審前開事實之認 定,本件違反法令情節實屬重大,且其待整頓改善之情勢極為急迫。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益、社會公益及輔導私立學校建全發展之職責,被上訴人實 負有迅速整頓改善之重責。從而被上訴人適用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三項 規定,為本件處分,即難認有何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