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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2、104、105、106、43、5、7、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 條
水利法 第 83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15-1、16、17 條
旨:
土地所在之斷面設有重要廠房,並非經濟效益不大之農業區,倘將土地劃
入堤防預定線內,將導致該區域內公司極大損失,該主張攸關成土地所有
權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損失,判決若未予以論駁,則有不備理由之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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