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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9、120、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
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
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
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本件退休教職員公保優存要點之頒布原屬
行政命令,國家因政策之需復以行政命令修正並無不合,亦無違信賴保護
原則;又上開要點係教育部所發布,與銓敘部所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
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分屬 2  不同法規,上訴人關於後者之論述,
與本件無關,爰不予一一論駁。上訴人復執主張本件有違反信賴保護及法
律保留原則等語,業經原判決論述不採之理由,經核並無上訴人所指有判
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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