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 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 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係因 被繼承人既因病重而無法為舉債、出售財產等事務者,亦應不能自行對該 借款或價金為處分動作,因此若繼承人無法證明該部分之正當用途者,則 亦應納入遺產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