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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74-1 條
公司法 第 7、9 條
旨:
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對於會計師是否適任而應付懲戒種類不
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以及認定應付懲戒之效果裁量,只要無超越不確定
法律概念所容許之判斷界限而有判斷逾越,或係基於錯誤之事實,或有與
事件無關之考量,顯然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者,而有
判斷濫用者,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當事人應有之程序保
障外,行政法院採取低密度審查標準。次按行政訴訟法採取自由心證主義
,而非法定證據主義,並無未經具結之證詞不具證據能力之規定;而法院
裁判時,乃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事實之真偽。從而會計師於公會召開之會議談話紀錄,雖未經其簽名,但
經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提示並予辯論,會計師並無反對之主張,法院自得
以之為證據,資為事實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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