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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3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2、111、15、166、19、9、92、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旨:
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加速更
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避免少數原眷戶之反對或不配
合,影響眷舍土地使用之效益。本件行政機關召開眷舍改建說明會後,因
原眷戶有 4  分之 3  以上同意改建,行政機關依據上開條文規定,註銷
不同意改建眷舍之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核無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
之情事,原處分屬於合法有效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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