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加速更 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避免少數原眷戶之反對或不配 合,影響眷舍土地使用之效益。本件行政機關召開眷舍改建說明會後,因 原眷戶有 4 分之 3 以上同意改建,行政機關依據上開條文規定,註銷 不同意改建眷舍之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核無裁量怠惰、違反比例原則 之情事,原處分屬於合法有效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