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66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3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水利法 第 15、2、27、29、30、31、32、33、34、35、37、38、40、45、46、47-1 條
旨:
按引水地點係水權登記申請書、公告及水權狀之應行記載事項,且可知引
水地點攸關水權之內容;如非水權狀上登記之引水地點,自無從據該水權
狀主張水權。又水權年限依水利法第 38 條第 4  款規定,係屬水權登記
應記載事項之一;有關水權展限登記之申請,依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既
為原有水權年限之延長,自屬水權登記範疇,而應適用水利法第四章水權
之登記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