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引水地點係水權登記申請書、公告及水權狀之應行記載事項,且可知引 水地點攸關水權之內容;如非水權狀上登記之引水地點,自無從據該水權 狀主張水權。又水權年限依水利法第 38 條第 4 款規定,係屬水權登記 應記載事項之一;有關水權展限登記之申請,依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既 為原有水權年限之延長,自屬水權登記範疇,而應適用水利法第四章水權 之登記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