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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223-233 頁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39-5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2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5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96、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49、6 條
旨: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的申請,就已確定的行政處分所規律的事項,重為實質審查,以達成適
當的新決定,且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的目的
,在於調和法之安定性與目的性間的衝突,以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
權益,並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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