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8年1月至12月)第 223-233 頁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539-543 頁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的申請,就已確定的行政處分所規律的事項,重為實質審查,以達成適 當的新決定,且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的目的 ,在於調和法之安定性與目的性間的衝突,以保護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 權益,並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