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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6、6 條
土地法 第 230、233 條
旨:
核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生效後,以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
內繳交補償費轉由主管機關發給,作為解除條件,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核
准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處分喪失其效力,該失其效力,依解除條件成就之
法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原則上應係指於法定
期限屆滿翌日起向後失其效力,並無溯及效力,當事人對於徵收處分失其
效力有所爭執者,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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