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44-447 頁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 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 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 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 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