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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3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44-4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 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1、17、18、19、20、21、22、23、24、25、26、32、33 條
旨: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原則上是由行政機關以裁量決定之,惟在授益處
分,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則不得撤銷。主管機關既已審酌相對人之
信賴利益,與倘未撤銷違法處分造成系爭土地繼承人財產權之損害程度,
兼顧地籍清理條例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而撤銷土地代為標售公告及開標
結果公告之決定,於法要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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